2021年,无锡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争当全省法院高质量司法领跑者实践,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高效能治理、推动创造高品质生活,审(执)结了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
此次推出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多个方面,对统一执法标准、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司法引领作用。
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官们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促进良法善治的能力与智慧,全面彰显了无锡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惩治犯罪、保障民生、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法国罗格朗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两原告经过法国罗格朗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罗格朗”“LEGRAND” 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涉案商标及“罗格朗”字号经过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标有“LOGROOD”“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某电器公司的股东计某、郁某和某罗格朗建材公司的股东计某某、郑某为家庭成员关系,控制两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从其处购得被诉侵权商品。两原告据此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停止侵权,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上标注“罗格朗”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上述生产、销售行为数次被市场监管机关所查获,可以认定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某罗格朗建材公司主要是为了在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而成立的,通过其企业名称中的“罗格朗”三个字来增加被诉侵权商品经营活动的所谓合法性,其将“罗格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两原告申请,裁定责令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等提交其所掌控的相关经营资料,但某电器公司只提交了部分资料,其内容与本案查明相关事实不符,某罗格朗建材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可以推定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计某、郁某、计某某、郑某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在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两原告200万元,计某、郁某、计某某、郑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格朗”文字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赔偿两原告5万元。
本案是无锡中院首次发布“证据提供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掌握的经营资料,而上述经营资料对于本案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具有证明力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责令被告提供,并在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经营资料的情况下,推定原告关于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张成立。将“证据提供令”制度与举证妨碍制度相结合,有利于查清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以此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求偿难等问题作出了有益尝试。
A公司于2015年5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于2019年3月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此外,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7年5月,A公司股东姚某与许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姚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30万股转让给许某(姚某当时共持有公司70万股,转让30万股超过了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第二,姚某代许某持有该股份。第三,股权转让款在协议签字生效后60日内支付。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许某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020年10月,姚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许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姚某无权依据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要求许某支付股份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案中,姚某与许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姚某与许某“股份转让+代持”的模式明显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该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也不符合A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本案不但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债务人卫某,原带领工程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工程款拖欠严重,致使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期间,卫某因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债权人分别向其催讨债务,致使其无心继续经营,甚至“东躲西藏”。随着年龄增大,亦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家庭收入仅能够偿还少量债务。
2021年4月,根据卫某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卫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案件受理后,锡山法院组成审执办案团队,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卫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查明:卫某无不诚信行为,债务虽不多,但其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此,适用个债清理程序。
2021年9月,法院召开卫某个债清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按照多数决原则制定的议事规则,审查了债务人债权,听取了管理人工作报告,并通过了《债务人自由财产清单》以及《债务清偿计划》两项决议。在形成的清偿方案中,卫某需要按时无差别支付纳入清偿计划的债权人的债务问鼎娱乐app官网版,,同时债权人自愿免除卫某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清偿率共计为92.16%,清偿金额为75838元。债务清偿计划作出后,锡山法院解除对卫某的所有限制措施,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该案审结后,法院研究制定了对卫某救济与管控的配套措施,有效解决其后顾之忧。
开展“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样本。作为无锡市唯一试点法院,锡山区人民法院坚持以“救济诚实而又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为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设置规则,让债务人“起死回生”,体现法治包容性。另外,为体现法治的严肃性和惩罚性,设置规则做到不枉不纵、严格债务人筛选,而不让失信人钻空子。案件审结后以府院联动为平台对债务人进行“帮扶”,有效提升联动融合理念促进共享共治,提升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该案为全市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为无锡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氛围,有效释放市场要素资源,切实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司法探索和实践路径。
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三人共谋在长江从事采砂活动,商定由陈某提供货船,由朱某甲、王某乙各出资90余万元将该货船改装成具有自采自装功能的隐形砂泵船,并约定由陈某具体负责采砂事宜,由朱某甲进行协助,由王某乙负责改泵事宜,三人分成比例为2︰1︰1。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江镇江段定易洲锚地、长江镇江段高资过驳区及长江马鞍山段161号浮等水域,非法盗采江砂10船,共计5.1万余吨。期间,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谢某丙为其销售江砂,被告人谢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仍采取事先联系等方式为陈某向镇江市水上过驳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资过驳区预报港、联系货船过驳售卖江砂,价款18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5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甲、王某乙分别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丙非法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共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擅自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谢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矿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四名被告人各自情节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江砂是河道稳定、水沙平衡的物质基础。近年来,盗采江砂的行为屡禁不止,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破坏长江砂石资源,加剧水流对江岸的冲击,威胁防洪设施安全和堤防安全;二是破坏水底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三是采砂船往往采取夜间隐蔽作业,严重影响夜间航道畅通,威胁航行安全。非法盗采江砂行为对环境的损害难以得到实质性修复,江阴法院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不法行为,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2月,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日常汽车充电,刘某想在小区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刘某的安装请求。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该案所涉车位,其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刘某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且已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刘某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而安装充电桩应视为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出具同意刘某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当前,不管是公共停车场还是小区停车位,都存在一个传统停车与充电桩式停车的供求矛盾关系,如何让新能源车主后顾无忧,避免买车容易充电难的问题,是摆在广大消费者和车位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它要满足的是整个小区公共资源的使用配比和安全保障,在新能源车辆使用方面,更多的是起到协助、辅助义务。在业主提供了相关合规的充电桩安装手续,并且在供电部门的实际测量勘察之下,对符合安装要求的,物业公司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与业主形成良性循环。对购买了新能源车辆的业主而言,也应尽到谨慎义务,应当事先前往所在小区物业及供电部门,了解所属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前提和条件。因此,物业服务者和业主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小区正常的运转和生活,也为保护环境作出各自的贡献。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许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添加卖家QQ或微信的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内含名字、电线余条。同期,被告人许某租用某小区房屋作为办公地,利用此前非法获取的诈骗对象信息,提供诈骗话术、发放作案手机及号码,自己参与并以老板身份安排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在其租住屋内,冒充拍卖公司员工、收藏古董老板、玉文化博物馆工作人员等身份,分阶段、分角色拨打电话、编排各种话术进行诈骗,多次诈骗多名老年被害人购买玉玺等纪念品并事先联系厂家生产好普通材质玉玺,之后,冒用他人身份向受害人发货,将几百元的玉玺以上千元甚至万元的价格卖出,诈骗金额人民币65万余元。
法院以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犯诈骗罪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全国重点高压打击的犯罪类型。电信网络诈骗依托虚拟网络的高度覆盖性和大数据算法的高度精确性,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相结合,能够从各类基础信息中迅速提取有效信息,进而以这些信息为蓝本,量身定制,编写话本,组织话术,点对点精准设定投放目标,从而达到成功诈骗的目的。
该案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取一类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精准诈骗的典型案件。面对电信网络诈骗,一方面,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网络监管,推进落实网络实名制,整改、下架各类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 等;另一方面,给人们保护个人信息敲响警钟,如快递盒子等丢弃前一定把信息去除,网络链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APP不要随意安装下载等,绝不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9岁的王某与男友相恋并同居,三个月后分手,彼此失去联系。后王某怀孕,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27天后,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将儿子遗弃在周铁镇一处村道口。2021年1月,王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刑罚。因无亲属照管,男婴由宜兴市民政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2021年6月,宜兴市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且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信息,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改为民政局。在外务工的王某父母均表示无力抚养王某所生男婴,放弃对该男婴的监护权。王某所在村委会也明确表示放弃对男婴的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男婴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其外祖父母与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不承担监护责任,而男婴被王某遗弃后由宜兴市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据此依法判决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对子女有遗弃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对此,我国《民法典》三十六条对监护权撤销作了详细规定,通过彻底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方法,使监护人能够有效远离侵害的威胁,重新回到生活的正轨,但其发挥作用,也有赖于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史女士在无锡从事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33岁时其怀孕。从这时起,史女士和公司在工作安排上就逐渐有了矛盾。2019年7月,公司先后安排其至浙江嘉善和浙江江山出差,史女士表示不同意,或是留在无锡整理数据,或是向同事交代后由同事代会。虽然项目未出现不利后果,但是,公司认为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与史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史女士遂仲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尚未发放的项目奖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史女士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积极沟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证明影响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史女士两次未参与外地项目不能认定违纪,用人单位与史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不予发放项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参照2017度项目奖金的情况,判决公司向史女士发放2018年和2019年的项目奖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应获得对劳动者在工作上的指示权,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指示。但是,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而言,其生理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像普通职工一样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指示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方面。法院在审理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时,不能拘泥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结合专项法律制度审查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该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也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家住某社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人居住,没人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随着年龄增长,曹大爷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这个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养老送终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曹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曹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曹大爷的四个子女在得知曹大爷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依法判决曹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6年3月,某银行与某绿化公司、钱某兴、钱某阳、某科技公司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书》等,由该银行为某绿化公司提供贷款2500万元。此后,借款人某绿化公司及各担保人均未按约归还贷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抵押厂房以清偿贷款。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及抵押厂房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抵押厂房占地120余亩,内有独立厂房20余间,已向近30家企业出租,各方均已提前缴纳了部分租金,且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问鼎娱乐app官网版,。如果采取强制拍卖清场,不仅法律程序将会占用大量时间,产生大量的资金占用成本,也会对其中承租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引起承租企业的对抗以致矛盾激化。在对某科技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负债情况尚在可控范围内,资产质量较为优质,目前面临短期流动困难。本着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理念,法院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积极融资自救,以灵活化解执行问题,在所商讨的多个执行方案中,最终确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向某科技公司以扩充股本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所得资金以清偿本案债务。在成功引入第三方投资后,该案本息共3000余万在两个月内全部执行到位,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案房地产类型多为大宗厂房或商场,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等各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清理与拯救并重,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多方联动,积极协调,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既避免了大宗资产难以处置的金融风险,又防止了强制清场拍卖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问题,不仅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还让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起死回生,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